古人常用“路不拾遗”来形容民风淳朴,这自然是一语中的。
但同时它也告诫我们,路上掉的东西不能乱捡,倒在地上的人别乱扶,一方面是不要贪心,另一方面是好心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在吉林长岭县就发生了这样的事,3个农民在加油站附近捡到一头走丢的猪,随后将其拉回家饲养。
失主报警后3个农民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提起公诉,虽然赔偿了失主元并取得谅解,但仍被判缓刑1年,3人需各缴纳罚金元。
10月19日,其中一位当事人王先生哭诉到,没想到捡头猪会带来如此大的麻烦,我们仨太冤枉了。
原来,王先生家里有一辆农用大型收割机,能在农忙季节派上用场,帮助村民收割玉米、小麦获取一些经济报酬,也算是补贴家用。
距其村子几公里外有个加油站,王先生是那里的熟客,在年的秋收时节他常把收割机停在加油站,毕竟维修、加油都很方便。
10月份的一天,当他在加油站修好收割机准备开走时,一头家猪突然跑了过来,王先生顿感诧异,怀疑是不是过路车上掉下来的?
或许是运气来了挡都挡不住,他和周围车主、加油站工作人员反复确认了一下,这头母猪竟然是无主之物。
王先生等人权衡了一番后合力将猪抓住,用四轮车拉回了家进行饲养,临走时还对工作人员说,如果失主前来寻找,就让他来我家把猪带回去。(该行为有监控记录)
在农村地区有个不成文的规定,捡来的狗、猪等家畜在找不到失主的情况下可以先带回家养着。
但王先生一家人没有意识到一头几百斤的猪价值数千元,并不是一个小数目了,将猪拉回家的行为着实鲁莽。
没过多久,派出所联系到了王先生称,猪是邻村人孙某丢失的,现在需要你们双方协商一下赔偿事宜。
调解中,王先生当场就提出同意失主孙某把猪拉回去,但孙某称母猪被养了十多天,可能受到影响,便放弃了这头种猪,让其直接赔偿元了事。
对于孙某的言论“猪再生猪仔能卖到元,元并不多”,王先生和家人不能理解,也无法接受,双方未就“归还母猪”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10月下旬,王先生等3人被长岭县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母猪也被带走。
经过长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母猪价值元,也即需要3人赔偿孙某经济损失元,赔偿金到账后孙某对3人表示谅解。
不久,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称,三位农民未将“捡到一头猪”这件事告知他人,也未向公安机关或者村委会报备,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就这样,包括王先生在内的3位农民稀里糊涂地签下了认罪认罚书,没有对自己的罪名提出异议,也无辩解和辩护意见。
参照公诉结果,长岭县法院一审判决3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各处罚金5千元。
王先生的妻子说,因为家里人都是农民,不懂法律,法院宣判后也就没有上诉,但丈夫越想越不对劲,咨询了法律人士后,认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不构成盗窃罪,目前正准备向几个部门申诉。
有人说,农村人都知道,走丢的猪、羊等动物,一般到谁家,谁家都会帮忙收养一下,有失主找就还回去,没人找可能就自己留下了。
也有人说,这有点不公平,王先生等人站在摄像头下,明确告知加油站人员帮忙寻找失主,若寻到失主可转告领走,而且他也没将猪擅自处理,得知失主是谁后积极归还,何错之有,还要判刑?
还有人说,加油站有监控,又有工作人员帮忙才把猪弄到车上,怎么能说是秘密方式?反观失主孙某找到了母猪却不愿拉回去,漫天要价元才有问题。
在我看来,失主孙某找王先生归还这头猪时,如果被拒绝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以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盗窃罪或者侵占罪,而实际情况是失主提出不合理要求导致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这已经不属于盗窃罪范畴了。
类似情况,许多人捡到手机还给失主,却很少有被判盗窃罪的案例。
3位农民的做法是合理地捡拾行为或者临时收养行为,有监控为证,并无刑事过错,判决存在一定争议,应该审慎看待。
路边的野花不要采,路上的猪不要逮,天上从来不掉馅饼,反而会掉陷阱,这头母猪看似无主,实则是专门为贪财之人准备的。
以后在路边捡到东西,尤其是价值几百上千元的物品,要第一时间叫警察叔叔前来处理,不要私自保留,不然有理也说不清了,如果因此产生费用,可以要求失主支付保管费用。
这个事情再次提醒善良的人们不要贪小便宜,路不拾遗的美德还需要继续发扬,否则后果无法想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