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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发改委连续核准4个风电项目,总计2GW。四个风电项目分别是:山东发展投资(长岭)50万千瓦风电项目;华能吉鲁大安市MW风电项目;吉鲁(乾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发展投资(乾安)50万千瓦风电项目;水发能源通榆县MW风电场项目。
批复原文如下:
1.山东发展投资(长岭)50万千瓦风电项目
长岭县发展改革局:
报来《关于山东发展投资(长岭)50万千瓦风电项目申请核准的请示》(长发改发[]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长岭县丰富的风能资源,促进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同意建设山东发展投资(长岭)50万千瓦风电项目,项目代码为-200-04-01-。
项目法人单位为吉鲁(长岭)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长岭县。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新建单机容量3.3兆瓦风电机组台和单机容量1.7兆瓦风电机组1台,配套新建1座千伏升压站。
四、项目总投资.74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7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0%;其余.02万元为申请银行贷款,占项目总投资的70%。吉鲁(长岭)新能源有限公司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经营及贷款本息的偿还。
五、请项目法人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做好主、辅设备的招标和土建工程的招标工作,具体要求见《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六、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须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尽快落实项目建设条件,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七、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各项环保措施。进一步优化项目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节能管理制度,科学控制能源损失。项目建设期间不得违规变更技术工艺、设备等。项目建成后,按规定办理各项竣工验收手续。
八、省能源局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确保项目安全稳定遵章守纪生产。长岭县发改局要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加强监管,督促项目法人单位严格按照相关部门批复内容和有关要求进行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落实实施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依法合规建成投运。
九、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74号)、《山东发展投资(长岭)50万千瓦风电项目申请报告评估报告》(琼咨吉综JL21-号)等相关文件。
十、有特殊情况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法人单位须在2年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项目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延期申请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二、请你单位督促项目法人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委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
2.华能吉鲁大安市MW风电项目
大安市发展改革局:
报来《关于华能吉鲁大安市MW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大发改产业字[]1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大安市丰富的风能资源,促进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同意建设华能吉鲁大安市MW风电项目,项目代码为-200-04-01-。
项目法人单位为华能大安清洁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大安市。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新建单机容量3.4兆瓦风电机组台,配套新建1座千伏升压站。
四、项目总投资.43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7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0%;其余.7万元为申请银行贷款,占项目总投资的70%。华能大安清洁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经营及贷款本息的偿还。
五、请项目法人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做好主、辅设备的招标和土建工程的招标工作,具体要求见《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六、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须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尽快落实项目建设条件,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七、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各项环保措施。进一步优化项目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节能管理制度,科学控制能源损失。项目建设期间不得违规变更技术工艺、设备等。项目建成后,按规定办理各项竣工验收手续。
八、省能源局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确保项目安全稳定遵章守纪生产。大安市发改局要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加强监管,督促项目法人单位严格按照相关部门批复内容和有关要求进行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落实实施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依法合规建成投运。
九、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88200号)、《关于华能吉鲁大安市MW风电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报告》(中元评字[]号)等相关文件。
十、有特殊情况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法人单位须在2年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项目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延期申请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二、请你单位督促项目法人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委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
3.吉鲁(乾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发展投资(乾安)50万千瓦风电项目
乾安县发展改革局:
报来《关于呈报吉鲁(乾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发展投资(乾安)50万千瓦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乾发改发[]1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乾安县丰富的风能资源,促进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同意建设山东发展投资(乾安)50万千瓦风电项目,项目代码为-200-04-01-。
项目法人单位为吉鲁(乾安)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乾安县。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新建单机容量3.3兆瓦风电机组台、单机容量1.7兆瓦风电机组1台,配套新建千伏升压站。
四、项目总投资.15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4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0%;其余382.7万元为申请银行贷款,占项目总投资的70%。吉鲁(乾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经营及贷款本息的偿还。
五、请项目法人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做好主、辅设备的招标和土建工程的招标工作,具体要求见《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六、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须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尽快落实项目建设条件,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七、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各项环保措施。进一步优化项目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节能管理制度,科学控制能源损失。项目建设期间不得违规变更技术工艺、设备等。项目建成后,按规定办理各项竣工验收手续。
八、省能源局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确保项目安全稳定遵章守纪生产。乾安县发改局要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加强监管,督促项目法人单位严格按照相关部门批复内容和有关要求进行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落实实施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依法合规建成投运。
九、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72301号)、《关于山东发展投资(乾安)50万千瓦风电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报告》(中设泛华评字[]27号)等相关文件。
十、有特殊情况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法人单位须在2年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项目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延期申请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二、请你单位督促项目法人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委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
4.水发能源通榆县MW风电场项目
通榆县发展改革局:
报来《关于水发能源通榆县MW风电场项目核准的请示》(通发改字[]1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通榆县丰富的风能资源,促进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同意建设水发能源通榆县MW风电场项目,项目代码为-200-04-01-。
项目法人单位为水发能源(通榆县)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通榆县。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新建单机容量3.6兆瓦风电机组台和单机容量4.0兆瓦风电机组26台,配套新建1座千伏升压站。
四、项目总投资.62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3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0%;其余.3万元为申请银行贷款,占项目总投资的80%。水发能源(通榆县)有限公司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经营及贷款本息的偿还。
五、请项目法人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做好主、辅设备的招标和土建工程的招标工作,具体要求见《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六、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须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尽快落实项目建设条件,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七、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各项环保措施。进一步优化项目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节能管理制度,科学控制能源损失。项目建设期间不得违规变更技术工艺、设备等。项目建成后,按规定办理各项竣工验收手续。
八、省能源局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确保项目安全稳定遵章守纪生产。通榆县发改局要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加强监管,督促项目法人单位严格按照相关部门批复内容和有关要求进行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落实实施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依法合规建成投运。
九、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83号)、《关于水发能源通榆县MW风电场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报告》(中设泛华评字[]35号)等相关文件。
十、有特殊情况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法人单位须在2年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项目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延期申请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二、请你单位督促项目法人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委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
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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