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藏族聚居地区的农奴制度始于何时开始,已经很难找到源头了。
根据史书记载,南宋淳祐十二年(公元年),元世祖忽必烈取道甘孜州南征云南大理,其后又三次清查整个藏区户口,确定贡赋,修筑驿道,农奴制的形成,应该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
其后,元王朝在藏区开始推行土司制度,明朝、清朝也承继了元朝的这种制度对藏区进行管理。
研究藏区历史的和当地群众都习惯上把土司制度当作农奴制度的代名词。
一般说来,甘孜州土司制度创始于元代。
元代以前,中原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入贡者,仅友好相待,以示“羁縻”。
元明以后,中原封建王朝在不触动入贡民族社会制度的条件下,“随俗而治”,视入贡者辖区大小,或出于某种政治需要,赐予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千户、百户等土司封号,准予世袭所辖土地和人民。
一些较小的部落首领,在历史演变过程中,或归附于土司,或为土司兼并。
土司对归顺的部落首领或有功之臣,亦视辖区大小,赐予土地和农奴,分封为大、小头人,臣服于土司。
甘孜州境内清代共有一百二十多个大、小不等的土司。
他们中一些较大的土司,袭职时要由封建王朝认可。
比如清代的林葱安抚司(在邓柯),明代曾授予“朵甘”卫行都指挥使司指挥使封号。“朵甘”为译音。
宣德五年(公元年),明王朝曾给准备袭其父职的星吉儿监藏一张诰文,准其袭职。
内称:“今尔父老,特令尔替职为朵甘卫行都指挥使司指挥使,管属军民,安处边陲。”
土司受封之后,对封建王朝称臣纳贡,以示臣服。
如清代的明正宜慰司(在今康定县),元初为管军万户府,明时为长河西宜慰司,清康熙四十年(公元年)授明正宣慰司职后,每年向清王朝缴纳贡赋“折征银钱一百六十一两七分”;与此同时,清王朝也对其“三年一次恩赐”“约银一百七十二两的茶、绫缎、银牌、布匹”等物。
这种从属关系说明,土司实际上是中国封建王朝在藏族聚居地区基层政权的代理人,只不过统治方法殊于内地汉区而已。
甘孜州“改士归流”,是清末以“凤全事件”为导火线,光绪三十一年(公元年)全面展开的。
其主要内容是废除土司制度,按内地行政体制设道、府、州、县。
由清王朝派遣流官直接进行统治。
驻藏帮办大臣凤全,于光绪三十年(公元年)奉旨前往察木多(今昌都)就职,十一月抵巴塘。当时,英国侵占江孜、拉萨。
形势紧迫,清王朝于是年二月升打箭炉厅为直隶厅,隶建昌道管辖,移驻藏帮办大臣驻察木多,以便“居中策应”。
凤全由雅州行至中渡(今雅江县)。奉上谕“及时将三瞻收回内属”。抵巴塘后,见当地土地肥沃,气候温和,便停了下来,于光绪三十一年(公元年)正月奏请勘办巴塘垦务及筹划收回三瞻,称:“远驻察台恐难兼顾;变通留驻巴塘半年,炉厅半年,以期办事应手。”
清王朝不允,他仍一意孤行。
据巴塘人民称,凤全后递交给打箭炉同知刘廷恕的《巴塘番夷公禀》称,在此期间,凤全与巴塘垦务委员吴锡珍和巴塘都司吴以忠“私开汉夷百姓老幼男女人丁户口”,“踩看各方百姓差地”,“招聚外处土工(内地农民)多人”,开地“数百亩”,扩大量务,规定喇嘛寺“每寺只许住喇嘛三百名,余则(者)一千二百余名即行还俗”“吩谕教(兵勇)习洋操、学洋话、行洋礼”“诬百姓为盗,以寺僧为窝户主谋,……攻打丁林喇嘛寺,…打毙喇嘛十余名”,等等。
公禀所举事实,无疑激起了当地僧、俗人民的强烈不满。
光绪三十一年(公元年)二月底,七村沟人民劫夺垦场,洗杀垦民;丁林寺喇嘛攻入巴塘城内,围凤全于行辕之中,杀死法国教堂司铎。
凤全见势危急,带随从及卫队返川,行至离巴塘县城不远的鹦哥咀地方,即全被愤怒的群众所杀。
清末的时候,各帝主义国国家久已觊觎西藏,川边渐感事繁,清王朝曾议“改土归流”,以便加强对藏区控制。
自同治年间清王朝把瞻对划归西藏管辖后,“番官嗣与土司构衅”,“川边士司弱者慑其威而甘于输纳,强者怙其势而咨为奸横,几若知有藏而不知有川”。
因而。光绪二十二年(公元年)清王朝再平瞻对之乱。
四川总督鹿传霖奏请改流,因当时时机尚未成熟遭到清王朝拒绝。
仅于炉霍仿金川“五屯”之制,改土设电。
“凤全事件”发生后,四川总督锡良即派提督马维骐由泰宁(现在的八美镇)率兵西进,并派建昌道(道治雅州府)赵尔丰“办理炉边军务”。
马维骐擒杀巴塘土司及丁林寺堪布,镇压巴塘人民返川,赵尔丰仍留巴塘“督办边务善后事宜”。
他血腥屠杀七村沟人民,继而以理塘土司抗差为由,平理塘,攻乡城,再次镇压藏族人民。
光绪三十二年(公元年),赵尔丰升任川滇边务大臣,分四个阶段正式在甘孜州境内“改土归流”。
光绪三十一年(公元年)至光绪三十三年(公元年),以“凤全事件”为导火线,杀、逐巴塘、理塘土司,为第一阶段;
光绪三十四年(公元年)至宣统元年(公元年),以德格士司兄弟争袭土职为由,收缴德格(5)、高日林葱、春科土司即信,为第二阶段
宣统三年(公元年),赵尔丰升任四川总督,与代理川滇边务大臣傅嵩林一道,攻得荣、冷卡石经白玉、德格至甘孜,逐驻瞻对藏官。
收孔萨,麻书、白利、东科、朱倭、鱼科、巴底、巴旺、丹东、明正、鱼通、咱里、冷边、沈边土司印信,为第三阶段;
同年赵尔丰返川,由傅嵩休收泰宁惠远寺堪布执照,攻鱼料土司,收缴崇喜、毛娅、曲登土司印信,结束“改士归流”。
收缴了土司印信号纸的地区,清王朝宣布废除土司制度。
派流官(委员)进行统治。不久,辛亥革命爆发,北洋政府无暇顾及边疆,一些土司又恢复了旧有统治。
经过数十年演变,在封建农奴制社会内,已恢复土司制度的地区与未恢复土司制度的地区,至解放前夕已有明显差异。
主要表现在:
已恢复土司制度的地区:
一、土司制度(农奴制度)还存在或较完整地存在;
二、劳役地租(qNA1)是主要剥削方式农奴依附于土司、头人和寺庙,无人身自由;
三、牧区仍处于较低发展水平,农奴制特征较为明显;四、农业、牧业、手工业落后于没有恢复土司制度的地区。
未恢复土司制度的地区:
一、土司制度废除后,新兴的头人势力迅速发展,土地兼并加剧,出现了地主经济的萌芽地的租佃、典当、抵押、买卖已经发生;
二、有的地方农奴已基本上转化为国家的依附农民
三、农民对头人的依附关系极大削弱,在交出土地后,一般已可自由迁徙;
四、农业、牧业、手工业较恢复土司制度的地区稍为进步。
一、农奴社会的政治制度
政权机构:土司是辖区内的最高统治者,藏语称为“带布”(西意为“王”),为世袭农奴主,对所辖人民有生杀予夺之权。
土司与士司之间无统属关系,直接受封建王朝及国民*政府所派官吏管束。
政权机构因所辖范围大、小不同,有繁简之分和一些小的差异,但各地大体上是一样的。
在农区,土司之下设头人会议。遇有重大事件,由头人会议决策,报土司批准执行。
德格土司原辖邓柯,德格、白玉、石渠、同普(今西藏江达县)等五县,设有头人会议的常设办事机关“涅空”(意为涅巴办公的地方),由四个“涅巴”分掌辖区内的行政、经济、军事、对外联络等事务。
“涅巴”由大、小头人及更庆寺上层喇嘛提名,经八邦、竹箐、协庆、噶拖、白玉五大家庙活佛卜卦认可,始由土司委任。
“涅空”下二十个“宗”(相当于县),由土司派流官管理,称为“宗本”。
“宗”以下设大村和小村,由土司委派大、小头人管辖,皆世袭。其他士司较小,无常设办公机关,由头人到士司官寨轮流值班。
土司之下,设寨或村,由土司委派头人管辖,世袭其职。
牧区的政权机构,与农区基本相同,但均较简单。土司门”设于大帐篷内,各地头人轮流到帐篷值班,处理内外重大事务。
“衙门”之下,按部落(或称大村)委派头人统治,世袭其职。
部落之下,基层组织是“村”(毛垭牧区称为“几火”口意为十户)。
“村”既是行政、生产单位,又是军事组织;遇有械斗“村”就是战斗单位。
二、政教合一制度:
政教合一,是藏区农奴社会政治制度的普遍特征。甘孜州境内的政教合一制度,有其各自的特点。就多数地区而言,土司、头人和寺庙上层,相互勾结,彼此利用,对
农奴实行联合统治。德格土司规定:一子承袭土职,一子出家为僧,集政教两权于一家。理塘长青春科耳寺,“改土归流”后于十八格桑会议下设乡城、木拉、下坝、濯桑、拉波、玉瓦等孔村(注四),管理乡城、稻城、理塘及雅江部分地区的行政事务,逐渐集政权于寺庙。形式各有不同,但政教中枢,则是农奴主阶级的集合体,而不是集政教两权于一身。
与世俗农奴主一样,寺庙占有大量土地、牧场、森林、牲畜:设有监狱(7E(1)、法庭(网两N=1)、武装(5甲)占有大量农奴和奴隶,实为雄踞一方的农奴主。
他们的统治机构虽自成体系,但在阶级利益一致的原则下,一些大的寺庙往往派遣上层喇嘛参与土司、头人的政权机构,土司、头人也往往派遣自己的亲属或亲信入寺为僧,参与寺庙管理,土司、头人把土地(牧场)和农奴布施给寺庙,寺庙则助“神”的威力,维护上司、头人的利益。
碰到重大事件,或由土司、头人主持,或由寺庙上层喇嘛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协商,研究决策,狼狈为奸。它使广大农奴在遭受农奴主的压迫剥削外,又慑于神权的灵威。所以,藏传佛教在藏族地区,起着巩固封建农奴制度的作用。
三、法律和军事:
甘孜州内各土司,除德格土司有成文法(十三条禁令)外,一般只有习惯法。
法律的基本特点:
一是维护农奴制,严厉惩罚抗拒应支差役和拒不缴纳贡赋的农奴;
二是露骨的等级差别,不同等级的人在法律上有不同待遇,如头人命价至少比农奴高两倍,土司与活佛的命价更高;
三是“神明审判”,利用神的权威,判决疑难案件;
四是原则上不判处立即毙命的枪决、斩决、绞决等刑,而用其他方法使“罪犯”毙命。
如把“罪犯”裹于湿牛皮之中于日光下曝晒,使“罪犯”缓慢而更为痛苦的毙命,等等法律既然是维护农奴制度的,农奴主凭借封建特权,运用所掌握的武装、法庭、监狱为非作歹,理所当然地不受法律的惩而对于农奴,他们除用皮鞭、脚拴(听甲)铁链,木等刑具外,更有挖眼、割鼻子、割嘴唇、拔舌头、抽脚筋、烙铁烙、钉子钉、砍手、断脚、剖腹、挖心、活剥人皮、活埋、丢河、下油锅、开水煮、把人剁成肉酱、把人缝在湿牛皮中曝晒风干、吊在树上饿死等酷刑,其残暴程度,实在使人不忍视听。
军事制度大致有如下几种:
第一种,德格、甘孜一带,士司规定年满十八岁至六十岁之间的男性“差巴”,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平时兵役由枪差担任,战时全体动员。
第二种,在康东地区,土司规定每村置步枪一支,每户“差巴”置明火枪一支,应征作战。
第三种,在牧业地区,全体有作战能力的男性成员,都有参战的义务。
第四种,寺庙武装,平时念经或守寺,战时出征。这些封建武装虽然散居各地,但农奴主均有较严格的控制,如掌握有兵丁花名册,每年检查农奴自备枪、马、弹药等情况。
“改士归流”后没有恢复土司制度的地区,政治制度与土司统治地区有所不同。接受“改流”的土司、头人,或因接近汉族地区,或因清王朝及国民*统治力量较强,或因接受所委新职事实上已作为流官对待。
县署之外尚有土司官寨,土、流并存,政令由流官通过土司加以贯彻。
县署以下的基层政权,“改土归流”时清王朝设区、村、小村三级。
国民*政府推行保、甲制度,设区、联保、保、甲四级,后又改为乡、镇两级。过去的统治者摇身一变而为县长、区长、村长、保长、甲长,只是不能世袭其职而已。此外,国民*政府还建立过“土兵”制度,委任些头人和寺庙上层充任“团总”、“联防主任”等职,因而头人和寺庙都拥有一定数量的武装。
清王朝和国民*政府,在这类地区(也包括土司统治地区)强制推行过各自的法律。
但这些法律仅适用于汉、藏族之间的诉讼。
藏族内部的案件,仍按习惯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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