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为根本初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从试点到全面推开已近5年,全国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件,涉及赔偿金额超29亿元
●日前通过的民法典专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对于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权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综合运用环境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可以大大增强环境法律对于环境违法行为人的威慑力,从而有利于遏制环境违法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郄建荣
以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为根本初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从试点到全面推开已近5年。
5年来,全国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件,涉及赔偿金额超29亿元。与此同时,日前通过的民法典专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对于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权。
6月30日,在生态环境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指出,民法典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成果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从实体法层面上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
别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综合运用环境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可以大大增强环境法律对于环境违法行为人的威慑力,从而有利于遏制环境违法。
5年办理案件件
赔偿金额逾29亿元
年,中办、国办正式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根据该方案,违法排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主体,而试点地方省级人民政府为赔偿权利人。
年年底,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提出,自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赔偿权利人扩大至地市一级人民政府。
“这项制度破解了‘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的难题,从开始试行就备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