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是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人,今年43岁,平时经营着一辆大型收割机,在农忙时节帮人收割庄稼,有时为了方便,晚上就将收割机停放在加油站附件,第二天早上再开走。
年10月14日清晨,王先生和两名亲戚来到加油站准备出车,突然发现一头大白猪跑过来。王先生说当时他问了加油站工作人员和正在加油的车主,都说猪不是他们的。王先生见状就和妻哥、妹夫商量,先将猪抓住,拉回自己家养起来,想着如果有人来找,就还给人家。王先生在加油站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将猪抓住,用四轮车拉到他家饲养。临走时,专门给加油站工作人员说,这头猪我先拉走,如果有人来找,你就告诉他到我家来找。
1.年10月26日下午,当地派出所民警找来,说猪是邻村孙某丢失的。王先生也同意孙某把猪拉走,但孙某担心受到疫情影响,便不想要这头猪了,让王先生等人赔偿其1.2万元损失。对此,王先生和家人不能接受。年10月29日,王先生等3人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年6月17日,长岭县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等3人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元。
2.事情出来以后,王先生等3个人觉得很冤枉,都表示要申诉。律师也觉得这件事情判盗窃罪,可能并不十分合适。从情理上来说,难道看见别人走丢的牛、猪之类的牲畜,就要视若不见?否则如果好心拉回家,代养两天,岂不也成了盗窃。这种情况还是应该和到别人家猪圈、养猪场直接偷走,应该区分开来。
从法理上来说,王先生在运猪之前,问了加油站员工和其他车主,这样的举动很难说其有非法占有目的。另外,据王先生所说,他们把猪弄上四轮车之前,得到了加油站员工的帮助。加油站员工明知猪不是他们的,仍然帮王先生等人弄走猪,不也成了盗窃罪的帮助犯?
3.据王先生所说,孙某的养殖场距加油站有好几里地。如果此事属实,那么这头猪毫无疑问构成了遗失物。王先生捡到这头猪如果失主找来,拒不归还,那么构成了侵占罪,可是本案并没有这种情况,派出所找来,王先生等人第一时间就承认了,并且表示愿意归还。孙某自己选择不要猪,而是要钱,律师认为王先生等人并不构成犯罪。
4.刑事定罪的要件之一是要排除合理怀疑,这件事情里面,并没有确实证据证明王先生等人有非法占有平目的,也不能排除王先生等人是为了做好事。因此律师认为不构成犯罪。此外,一旦认为王先生是做好事,帮人代养这头猪几天,则构成了民法中的无因管理,可以要求孙某补偿这几天喂养的费用。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留言。
#轻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