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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1/6 2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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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长岭县新安镇八方地村

73岁的陈先生

被儿子送到吉林市一家敬老院

交纳一个月的生活费之后消失不见

再也不肯支付养老费用。

今年6月份

敬老院将陈先生的儿子陈某某

告上了法庭

但是

一审判决并不支持敬老院的诉讼请求。

随后,敬老院提起上诉。

11月19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年8月24日

陈先生被儿子陈某某

送到吉林市船营区一敬老院的

交完一个月的生活费用元之后

陈某某却再也没出现

敬老院负责人朱女士的儿子孙先生介绍

老人有一子三女

可是这四人要么不接电话

要么拒绝支付养老费用

一年多过去了

总计元的费用始终没人支付

今年6月份

敬老院到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状告陈某某要求支付相关费用

船营区法院认定

73岁的陈先生与敬老院形成服务合同关系

其儿子陈某某只是作为家属在老人登记表签字

而非接受服务人身份,不是服务合同的相对方

因而不支持敬老院的诉讼请求

敬老院一方并不认可这个判决,决定提出上诉

11月19日

二审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孙先生作为代表提出了上诉理由:

我们服务的是其父亲

而且被告对其父亲是有赡养义务的

是被告将其父亲送至敬老院

并由被告和本院签订的服务合同

被服务人是其父亲

签订合同的人是被告

所以我们不明白为什么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陈某某依然没有出席

法院在收集相关证据和证词后休庭

并未当庭宣判

当天庭审现场,

陈先生作为证人出席。

他当庭表示

的确欠了敬老院的钱

同样认为支付者应该是儿子陈某某。

儿子开面食店,

一个月收入多

另外三个女儿,

都在攀比他,

觉得儿子都不拿

当女儿的更不拿了

对敬老院状告儿子的事情

老人表示支持

也认为法院应该判决让儿子支付费用。

律师说法

吉林市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日辉表示

此案关键是

法律主体及当事人三方的

权利义务关系约定

根据合同文本来看

如果乙方或者丙方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而且根据合同内容来看

甲方可以同时起诉乙方和丙方

乙方没有经济来源

可以要求丙方支付

法院应该支持

他认为二审可能会改判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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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新文化报·ZAKER吉林记者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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