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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广东有确诊者自行购药服药拖成重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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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能够迅速阻断传染链、遏制疫情蔓延,是疫情防控、病患救治的重点。

广东省东莞市部分涉疫病患出现症状后没有第一时医院就医,而是心存侥幸,自行购药、服药,导致由轻症拖成重症、影响后期治疗,甚至殃及他人,酿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3月2日,东莞公布了部分确诊病人自行买药服药的案例。

自行购药服药,殃及他人

病例91:

男,45岁,江西上饶人,常住东莞。

系输入性新冠肺炎病例,1月31日,病例出现发热,自行服药未就医,2月4日出现咳嗽症状。

2月11日、12日、13日、14日4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2月16日晚再次采集标本,2月17日核酸检测阳性,被诊断为确诊病例。医院治疗。

期间隐瞒病情与人密切接触造成他人感染,该案例被沙田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病例49、50、51(病例51已出院):

系一家三口。

病例49(父亲)42岁,病例50(母亲)40岁,病例51(儿子)16岁,均为江西南昌人,常住东莞石碣镇。

1月19日病例一家自驾前往江西南昌;1月20日-27日,与病例49从武汉返乡过年的哥哥一家团聚;1月28日,一家人自驾返莞。

1月30日病例49、50步行前往附近药店买药;2月1日,病例49出现发热等不适症状,自行服药后暂时缓解但后来病情加重。

2月3日,病例50、病例51也出现发热症状。三人被接入院隔离治疗,医院治疗。

自行购药服药,延误病情

病例69:

男,57岁,湖南邵阳人,常住东莞大岭山镇。系确诊病例亲属,有密切接触史。

1月31日晚,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遂前往药店购买药物,服用后无缓解。

2月4日入院隔离治疗,医院治疗。其妹夫2月11日发病。

病例45(已出院)、46(已出院):

两人为母女关系。母亲59岁,女儿33岁,辽宁大连人,常住东莞虎门镇。

1月19日晚,自驾前往南沙码头乘坐某邮轮旅行,1月24日自驾返回虎门。1月24日,病例45(母亲)出现发热、肌肉酸痛等症状,自行服药后无明显好转;1月26日,病例46(女儿)出现咳嗽症状。

2月2日,两人入院隔离治疗医院治疗。

病例13(已出院)、14(已出院):

两例病例为夫妻关系,丈夫44岁,妻子41岁,均为湖北孝感人,常住东莞大岭山镇。

1月17日,两人自驾回回湖北孝感老家过年,1月26日返莞。丈夫1月23日出现发热症状,自行服药后暂时缓解但后来病情加重,1月26日凌晨入院隔离治疗;妻子1月26日出现发热症状,1月27日入院隔离治疗。后两人医院治疗。

病例6(已出院):

男性,30岁,湖北武汉人,常驻东莞高埗镇。

患者1月12日回武汉,1月22日晚返莞,1月23日出现无明显诱因出现咳嗽症状,1月24日13时,患者在家附近的药店购买咳嗽药自行服用后症状无明显改善,入院隔离治医院。

重申:

零售药店购买退热、止咳类药品需登记

3月1日晚上,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第15号)公告,重申零售药店实行退热、止咳类药品销售登记报告制度。

在药店购买治疗发烧、干咳等药物,却不按要求如实报告,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2月12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商务局三部门证实印发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使用信息化平台对购买退烧药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即日起,成都市各药品零售企业须使用“‘互联网+智慧监管’平台”对购买退烧药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

对于未按要求及时登记购买退烧药人员相关信息的零售药店,各区(市)县相关部门将依职责采取约谈或告诫等方式责令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还将依法严肃处理。

警方提醒: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工作中,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严厉打击传播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和干扰、影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也呼吁广大群众积极检举破坏、扰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从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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