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农民在加油站“捡”到一头无主母猪后拉回饲养。数天后,失主报警。3位农民因涉嫌盗窃罪先后被刑拘、公诉。尽管赔偿了失主元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但3位农民仍因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元。
“没想到‘捡’头母猪会给我们惹来这么大的祸端!”10月19日,提起“捡猪获刑”的遭遇,吉林省长岭县的王先生和妻子喊冤不止,叹息不已。
案发:
加油站发现无主母猪
3农民将其抓回家饲养
王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他是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人,今年43岁,农民。
“我经营着一辆大型收割机,每年农忙时节在周边村子到处跑。”王先生说,由于人手不够,最忙的时候,他的妻哥李某、妹夫王某2经常给他帮忙。
王先生说,距他们村子七八里外的邻村有个加油站,农忙时节,他经常在加油站加油。“有时为了方便,晚上就将收割机放在加油站,第二天早上再开走。”
王先生回忆,年10月14日清晨,他和妻哥、妹夫等人来到加油站准备出工时,发现收割机出了点小故障。“当我修好收割机准备走时,突然发现一头大白猪跑到我身边。我不知道猪是从哪里来的,以为它是从加油站附近的大车上掉下来的。问了加油站工作人员和正在加油的车主,都说猪不是他们的,也不知道它是从哪里来的。”
看见没有人管这头猪,王先生就和妻哥、妹夫商量,先将猪抓住,拉回自己家养起来,如果有人找,就还给人家。王先生说,此后,在加油站工作人员的帮助下,他们将猪抓住,用四轮车拉到他家饲养。“临走时,我专门给加油站工作人员说,这头猪我先拉走,如果有人来找,你就告诉他到我家来找。”王先生说,加油站有监控,这些都可以从监控中得到证实。
波折:
双方未就“还猪事宜”达成一致
3农民被刑事拘留
王先生的妻子李女士称,王先生等人将“捡”来的猪拉到家里后,他们一直想着,如果有人来找,就让人家带走,“农村人对捡来的猫、狗、猪等家畜都是这样处理。”
李女士回忆,年10月26日下午,当地派出所民警找到丈夫的妹夫,问是否在加油站捡到一头猪。王先生的妹夫说捡到了,之后带着民警到王先生家看了一下猪。此后,王先生的妹夫被民警带到派出所了解情况。
“当天下午4点半左右,派出所给我们打电话说,猪是邻村人孙某丢失的,让我们协商一下赔偿事宜。”王先生说,他们当时就提出,如果猪确实是孙某丢的,他们同意孙某把猪拉走。但派出所的人说,孙某的猪是养殖场的母种猪,王先生等人将其带回家养了10多天,孙某担心受到疫情影响,便不要这头猪了,让王先人等人赔偿其1.2万元损失。
对于孙某的赔偿要求,王先生和家人不能接受。年10月27日,王先生和妻子找孙某协商还猪事宜,未果。“当天,我们给孙某打电话,孙某说猪是花元买的,猪在生猪仔,能卖到两万多,他跟我们要1.2万元一点不多,但我们认为我们捡的是猪,不是钱。再说,那头猪也值不了一万二,就没同意孙某的要求。”
“我们和孙某同镇不同村,之前并不认识,但我的哥哥跟孙某是同学。”李女士说,从头到尾,孙某都没到她家认过猪,但派出所坚称猪就是孙某家的,不知道派出所的依据是什么?
年10月29日,王先生等3人被刑事拘留
杨女士说,由于双方一直未就还猪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年10月29日,丈夫等3人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第二天,当地派出所将猪带走。
李女士说,年10月30日,“捡”来的猪被当地警方拉走
公诉:
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3农民签订认罪认罚书
李女士说,丈夫等人被刑事拘留后,在相关人员的协调下,年11月下旬,他们赔偿了孙某的损失(现金),孙某向他们出具了谅解书。
年12月2日,王先生等3人被取保候审。
年6月7日,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王先生等3人涉嫌犯盗窃罪向长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指控:年10月14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1(王先生)、王某2(王先生妹夫)、李某(王先生妻哥)在某镇某加油站修车时,见一头白色母猪走到加油站内。在王某1的提议下,三人一起将该白色母猪抬到王某1的四轮车上,运到了王某1家养起来。三人未将此事告知其他人,也未向公安机关或者村委会报备。
年10月26日,经失主孙某报警,民警在王某1家找到被盗的母猪。经长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母猪价值元。年11月25日,王某2的妻子(王先生的妹妹)赔偿孙某经济损失,孙某对三人表示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长岭县检察院向长岭县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检察院认为,3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3人的刑事责任。王某1、王某2、李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谈到签署认罪认罚书时,王先生及李女士说,他们是农民,根本不懂法。王先生被刑拘后,整个人都傻了,很多字签了以后才认识到不是那么回事,当初就不应该签字。
判决:
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3人缓刑
3人当时未上诉
针对长岭县检察院的公诉,长岭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华商报记者获得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庭审期间,3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王先生等3人及其家人亦未为3人聘请辩护律师。
长岭县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长岭县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1、王某2、李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王某2、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1提议实施犯罪,罪责相对较大。到案后,3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王某1通过家属积极退赃,三被告人的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宽处罚。经社区考察,3人符合缓刑监管条件。
年6月17日,长岭县法院一审判决:王某1等3人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元。
年6月,长岭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王某等3人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元
申诉:
判决生效后
当事人向当地多个部门反映,表示将申诉
“如果我们真的是偷,就会把那头猪卖了或杀掉吃肉,为什么我们一直养着等待失主出现呢?我们是真的不懂法,如果知道抓猪是犯法的事,咱肯定就不抓了。”
李女士说,因为不懂法,一审宣判后,3人都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他们越想越觉得冤枉,通过咨询专业人士,他们认为自己构不上盗窃罪,已就此事向多个部主反映,目前正着手申诉事宜。
王先生、李女士反映是否属实?10月19日,华商报记者先后联系了当地派出所、一审法院相关人员。
当地派出所相关人员称,王先生的案子其不了解,当时的所长已经调走,了解情况需与派出所指导员联系。10月19日上午,华商报记者多次联系派出所指导员,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长岭县人民法院相关法官称,孙某养殖场的母种猪从养殖场跑出后,路过加油站。王某(先生)等3人明知不是他们的猪,仍旧将猪抓到自己车上拉走,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不能认定为是“捡”。虽然王某辩称其当时给加油站工作人员留话:如果有人找猪,让联系他。但加油站工作人员并不认识王某,王某也未给加油站工作人员留下联系方式。“是失主报警后,民警通过加油站监控才找到的王某等人。”
对于失主不要猪只要钱的说法,该法官称,当时正处疫情期间,失主担心种猪在普通人家圈养携带病毒,就没敢往回要,因而提出了合理的赔偿要求。
该法官指出,司法机关办案期间,王某等3人均认罪认罚,一审判决后也没有上诉。现在,当事人如果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一审判决有问题,可以依法申诉,提请再审。
说法:
3农民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律师建议审慎评定
王先生等人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10月19日,华商报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介绍,根据现有材料来看,王先生等3农民的行为要么构成盗窃罪,要么构成侵占罪。如果构成盗窃罪,可由公安机关侦办,如果构成侵占罪,只能由受害者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不能公安机关侦办。
赵良善表示,区分盗窃与侵占的关键在于:母猪是否脱离了主人,也就是说母猪是否在主人可控制的空间范围内。如果母猪不在主人可控制的空间范围内,被3农民拉走,则3农民构成侵占罪。如果母猪在主人可控制的空间范围内被拉走,则构成盗窃罪。而据王先生介绍,孙某的养殖厂距加油站有好几里地。
赵良善指出,尽管3农民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王先生等人仍可向法院提起申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柳孔圣律师指出,盗窃罪客观方面的一个基本特征,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财物。所谓秘密窃取,是指采取秘密的手段,使原本处于他人控制支配下的财物,脱离原来的控制支配人,而置于盗窃者本人的控制支配之下。
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涉案母猪系走失动物,王先生等三人发现母猪的时候,母猪并不受任何人的控制支配。且本案发生在公共场合,王先生等三人是基于母猪可能是他人失散的饲养动物的心态,而取得母猪的控制支配权,应当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证实三人系在明知该母猪有明确的控制支配人的情况下,故意采取了不为控制支配人感知的秘密手段取得母猪,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应以盗窃罪对三人行为予以评价。”
柳孔圣称,王先生等三人不但没有上诉,而且审查起诉阶段在没有聘请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或仅有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场),可能是出于对事实和法律的认识错误自愿认罪认罚。“刑事定罪量刑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不能仅凭当事人自愿认罪来确定其是否有罪,司法机关应当主动予以审查,严格把关,认真区分罪与非罪,从而防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滥用。”
“如果王先生等3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目前只能通过刑事申诉程序予以解决。”柳孔圣最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