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背景:自年3月1日起,我国公司法开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部分特殊行业除外)如下文件第二条:
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在认缴制下,投资企业尚未出资,或者是通过股权转让(受让)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如何账务处理,实务中一直有不同的意见。
案例:年苏州工业园区A公司注册资本万元,股东就张三一人,为一人有限公司,A公司股东张三持有A公司%的股份,未实缴出资,2月张三通过股权转让将自己持有A公司%的股权以万元转让给苏州工业园区B公司,并且税务和工商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毕,那B公司是否要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若确认,那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是多少?
首先,什么是长期股权投资,根据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其次,依据年11月13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的第二条规定:
二、认缴制下尚未出资的股权投资
认缴制下,投资方在未实际出资前是否应确认与所认缴出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应结合法律法规规定与具体合同协议确定,若合同协议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协议没有具体约定的,则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投资的初始确认,若合同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认缴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则投资方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则属于一项未来的出资承诺,不确认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若投资合同(协议)或者被投资单位的章程明确约定了认缴出资时间、认缴出资额,并且投资企业按照认缴比例享有股东权益,则投资企业应该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
并且按照修订的2号准则的第六条第(一)项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第六条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权益工具等)贷: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应付款等)
以上仅供参考,更多问题可以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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