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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道场No王良宝主讲提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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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道场No.

/5/23

主题:《提纲类辩护材料的制作与使用》

主讲人:王良宝

时间:年5月23日

本期主席:楼安翔

形式:第一环节,主讲人分享;第二环节,在场律师各作一分钟发言,三位律师与谈,主讲人回应,集体自由讨论15分钟;第三环节,主席随机抽取一名律师为道场作总结。

课件分享

本期道场由靖霖靖霖刑辩学院副院长王良宝律师主讲。王良宝律师从“提纲类辩护材料的概述、发问提纲的制作与使用、质证提纲的制作与使用、举证提纲的制作与使用、辩论提纲的制作与使用”五大方面内容为大家展开课程。

一、提纲类辩护材料的概述

二、发问提纲的制作与使用

三、质证提纲的制作与使用

四、举证提纲的制作与使用

五、辩论提纲的制作与使用

与谈互动

主讲环节后,在场律师各作一分钟发言,大家踊跃发言,纷纷提出各自的疑惑与建议,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在本环节,李亚男、王杰、黄双双三位律师作为与谈人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李亚男与谈:感谢王律师的分享,听完课我有三个感受:“很学究”“会答疑”“会吊人胃口”

首先,“学究”在哪:一方面王律师会总结,有提炼,比如质证提纲的表述范式,总结出“三角结构”的质证方式;具体到关联性的审查,又提出了有点、线、面、体“立体”结构,具有高度;另一方面,王律师的总结有层次,会举例,质证经验的应用都有详实的例子,有理论有实践,非常实用。所以具有很好的听众体验。

其次,我说王律师“会答疑”是因为这堂课解答了我长久的疑问:作为前公诉人,一直对于辩护人是如何质证感到好奇,因为公诉人有时会按照证据种类分组举证,有时会根据构成要件或者事实发生经过分组举证,而且大部分没有事先与辩护人沟通,那么辩护人是如何准备质证,是如何做到以不变应万变呢?听了这节课我发现辩护人很多时候在质证阶段是很被动的,在事先不知道公诉人的举证“套路”时只能见招拆招。而王律师给出了很好的建议,一是建议按照证据种类分类摘录,而不是按照卷宗顺序摘录。二是不妨提前与公诉人沟通,最好是拿到举证提纲,这样知己知彼才能见招拆招。

最后,就是“吊人胃口”:这堂课的名称为“提纲类辩护材料的制作和使用”,包含质证、发问、举证、辩论提纲的制作使用,但是由课程时间所限,我最想听的发问提纲部分未完全展开。实际上,如何发问,无论对公诉人还是辩护人都是最有难度和挑战的部分,所以特别期待王律师能够在下次课程中为我们详细讲解。

王杰与谈:

王良宝律师在课程前说自己的课程会给没有出过庭的同事带来一定的益处,作为一个没有出过庭的律师我感觉相当地兴奋,而在听完宝院长的课、吸收宝院长传授的经验后我感到自己可能是个“假”律师。

作为一个没开过庭的律师,我从王律师的授课中首先感受到的是一个词是“标签”。标签其实是信息的浓缩,是将我们想要表达的信息更快地向受众传递的方式。辩护意见是我们案件辩护工作中的核心,是我们最想要传递给办案人员的,而各类提纲则是我们的辩护意见内化而出的各种标签,可以帮助我们将自己想要发表的意见与承办人员进行更快的沟通。

作为一个没开过庭的律师,我从王律师的授课中感受到的第二个词是“呼应”。他说各类提纲应当具有呼应性,要呼应自己的辩护意见。提纲呼应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呼应犯罪构成,我们的发问、举证、通质证就是为了极力提醒司法工作人员注意犯罪构成中的某个要件不存在、不成立,如果缺少了一个要件,犯罪可能就是未遂,如果缺少了若干个要件,犯罪可能就不成立了。犯罪构成、辩护意见、各类提纲其实都是遥相呼应的。

作为一个没开过庭的律师,我从王律师的授课中感受到的第三个词是“实战”。书读百卷,但不能纸上谈兵,要在战场上检验。如俞鹏飞律师所提到的,王律师今天的课程不能只停留在听过这个阶段,而是要在具体案件的应用中才能发现更大的价值。希望各位同事多多抓住和资深律师合作的机会!

黄双双与谈:

对于王良宝律师的授课,我作为一名年轻的新人律师想用三个词来总结感受,那就是“降维授课、醍醐灌顶、意犹未尽”

因为我们缺乏经验积累,所以他的课程对于我们而言就是一堂迁就我们的经验和技能的“手把手教你如何作质证”的实操课程,因此很感谢他的精细讲解,将我近期在准备开庭材料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疑惑解决了不少。

我是想提出一个不太成熟的问题,也一直让我在实操中困惑不已,在质证意见或辩护提纲的撰写和提出时,罪轻辩护和无罪辩护是否并不存在显著区别。例如我最近与牟卫鹏律师合办的一个案子开庭,在庭审过程中牟律师所作的罪轻辩护,即定性辩护,在我听庭看来和无罪辩护的区别其实并不是很大,这让我非常疑惑,因此想就这个实操问题向王律师请教,是否存在差别,如果就轻罪名提出观点是否和律师不得指控委托人构成犯罪存在矛盾。

另外,虽然今晚没有提到发问提纲的内容,但结合牟律师在庭审的发问让我直观感受到,青年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应该局限于案卷材料,也要注重结合日常经验挖掘案外有利事实。在庭审过程中问出案外有利事实,也是律师法庭发问的一个重要内容。

总结点评

本环节,由靖霖杭州所专职律师贾小玉为道场作总点评。

贾律师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和参与庭审的过程,从三个方面进行点评。第一,在质证的环节,普遍来看,很多律师都会犯以下比较典型的错误:一是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发表辩护意见,那么就会经常遭到法官的打断,要求律师到辩论环节再发表;二是律师经常会提“提醒法庭注意”,但具体质证的是什么内容并没有明确说明。这些问题,王律师的课程都予以了充分的解读,关键就在于质证环节一定要围绕证据三性展开。第二,对王律师的课程也提出以下可以进一步探索的问题。第一,关于课程的定位,究竟是文书撰写还是质证方法还是开庭技巧,本次课件可能需要更为清晰的确立;第二,关于课程的深度,王律师本次课程主要是围绕质证的形式规范与内容规范,但对于质证的前期工作,即质证思路的确立并未提及,因此建议加入这部分内容,使得质证意见能够与发问、辩护意见前后呼应。最后,对此本次点评环节,黄双双律师有思考,也有专注度与风采,因此为本次道场最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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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及校对:马若熙排版设计:马若熙

靖霖律师事务所,于年10月19日获批成立,系浙江省首家、全国第三家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总所设在钱塘江畔,已在南京、上海、北京、宁波、义乌、温州、贵阳、济南、昆明、绍兴(筹)、武汉(筹)设立分所。目前设有“新型犯罪研究与辩护部”、“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毒品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刑民交叉研究与辩护部”等20余个专业部门,有近二百名律师组成刑辩专业团队专门从事刑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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