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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申请指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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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

关于发布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申请指南的通知

一、申报时间

在线填报时间为年9月7日至年10月12日(截止至18:00)

二、申请内容

为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对开展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对其按规定支出的年度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予以一定比例事后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强度最高不超过万元。

三、申请条件

(一)在深圳(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的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企业(发证时间为-年),或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纳统年度为年)的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

(二)属于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的,应当建立内部研发机构,按照国家统计法规要求如实完整填报科技统计报表;

(三)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且已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年度加计扣除申报;

(四)申请企业未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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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

关于开展消费扶贫补贴申报的通知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推动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若干措施》有关政策,为加大宝安区对口帮扶地区农产品消费扶贫力度,对采购宝安区对口帮扶地区农产品的企业按照采购情况给予补贴。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采购的农产品来自宝安区对口帮扶的龙川县和扶贫协作的广西都安县、大化县,以及有宝安区干部派驻的四川德格县、西藏察隅县、新疆喀什市。


  2.注册地在宝安区的企业或个体户,或在宝安区有销售场所的连锁企业。


  3.与贫困地区供货商签订农产品采购合同,月均农产品采购额3万元以上(含本数),且50%以上(含本数)来源于贫困户。

  二、补贴项目


  (一)采购补贴


  对申请补贴主体采购农产品给予采购额补贴,补贴标准为农产品采购额的20%,单家申请补贴主体年度采购补贴资金累计不超过万元。


  (二)场地补贴


  对申请补贴主体销售场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


  1.在商超或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专柜(摊位)专门用于销售贫困地区农产品的,经营面积达到3平方米或以上,则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元标准补贴。单家申请补贴主体在一个商超或农产品批发市场中最高补贴为20平方米,在多家商超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最高补贴为平方米。


  2.设立独立门店专门用于销售贫困地区农产品的,经营面积(实测套内)达到20平方米并小于40平方米的,按照每月元标准补贴;达到40平方米并小于60平方米的,按照每月元标准补贴;达到60平方米或以上的,按照每月元标准补贴。


  3.设立宝安区消费扶贫中心用于展销贫困地区农产品的,按照经营面积(实测套内)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标准补贴。


  上述销售场地须在宝安区内,不区分租赁或自有场地。租赁的销售场地实际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补贴。场地补贴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补贴主体采购额的10%。


  (三)装修补贴


  对申请补贴主体展销场地给予装修补贴。补贴标准为:


  1.对宝安区内消费扶贫的经营场地,经过宝安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按照统一样式和标准装修门面的,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属于独立门店的,补贴标准为3万元;属于商超内部摊位的,补贴标准为1万元。实际装修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装修费用予以补贴。


  2.对用于展销贫困地区农产品的消费扶贫中心,按照实际装修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宣传推广补贴


  对宝安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由申请补贴主体承办的农产品展销、促销等宣传推广活动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申请补贴主体宣传推广费用的50%,单个主体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申报流程


  (一)备案


  1.申请补贴主体须在宝安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贫困地区扶贫办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采购计划、供货单位、目标。


  2.供货单位须为注册在贫困地区的企业或个体户,在所在贫困地区扶贫办备案。其有能力收集贫困户农产品,及时向贫困户支付采购货款,承担提供农产品来源记录和向贫困户付款记录的义务,承诺接受宝安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贫困地区扶贫办的检查监督。


  (二)申请


  申请补贴主体完成采购工作后,可向宝安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补贴申请


  (三)申报时间:年9月7日-年12月31日


  (四)纸质材料提交时间:年9月7日-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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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

深圳市委宣传部关于开展年度第二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时间

年9月8日至年9月27日期间。

二、资助条件

(一)资助对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研究机构。

(二)本次资助为事后资助,申报项目应为由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机构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且项目已完成,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活动项目。

(三)项目属于重点支持的文化产业领域。

(四)项目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和较强的行业代表性。

(五)项目具有产业化发展前景和良好的导向意义。

三、资助范围

年12月1日-年12月31日举办的文化产业活动项目。

四、资助标准

对通过评审的事后资助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运营费用30%,最高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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