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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大做强肉牛产业吉林省多部门联合印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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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做大做强肉牛产业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15号)精神,省畜牧业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吉林省做大做强肉牛产业十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吉林省做大做强肉牛

产业十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条设立肉牛产业发展专项基金


  省畜牧业管理局负责联系省内外有实力的大型企业,牵头设立肉牛产业发展基金,为拟设立基金企业提供全程指导服务。省财政厅负责协调引导有关基金采取市场化原则跟投。各级政府负责协调引导本地政府基金跟投。

第二条支持肉牛大县加快发展


  (一)排名依据


  省畜牧业管理局负责依据统计和普查等有效数据,对各县(市、区)肉牛存栏增量进行排序,确定新增肉牛存栏排名前10位的县市名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资金安排


  省畜牧业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在每年中央和省级可用于畜牧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时安排。


  (三)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肉牛家庭牧场、养殖专业合作社两类新型经营主体和龙头企业及具有带户能力的肉牛养殖场开展标准化改造、优质育龄母牛引进、优质冻精使用等。


  (四)组织实施


  资金使用具体方案由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方案(指南)制定,方案中应明确申报条件、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实施程序、验收标准等。项目验收工作由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负责,验收结果报省畜牧业管理局备案。省畜牧业管理局采取聘请第三方机构等方式,抽选部分县(市、区)开展年度复核工作。

第三条支持基础母牛扩群增量


  (一)申报条件


  从国外新引进符合农业农村部标准的基础母牛且规模超过50头的养殖企业;从省外新引进规模超过50头的基础母牛并且见犊的养殖主体。


  (二)补助标准


  1.从国外新引进的按照每头元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


  2.从省外新引进的按照每头元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主体补助最多不超过万元。


  同类政策已享受市县奖补的,省级不再重复奖补。


  (三)实施程序


  1.从国外引进基础母牛的养殖主体提供从国外引种佐证材料(进出境审批检疫材料等),报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每年1月20日前对上年度引进数量和相关手续进行初审,将审核结果以及所需补贴金额报省畜牧业管理局审核。


  2.从省外引进基础母牛的养殖主体提供从省外引种佐证材料(发票、检疫证明等),报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对引进数量和相关手续进行初审并建档立卡,对引进基础母牛新产的犊牛情况进行跟踪建立犊牛档案(犊牛档案应包括:出生日期、父母系耳标号、相关照片),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从省外引进并产犊的基础母牛和其新产的犊牛数量以及所需补贴金额报省畜牧业管理局审核。


  (四)资金安排


  省畜牧业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依据上述审核数据,在每年中央和省级可用于畜牧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时据实安排补助资金。

第四条支持肉牛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一)补助对象


  国家级肉牛核心育种场、种公牛站,延边地区使用胚胎移植技术繁育延边黄牛的养殖企业。


  (二)补助标准


  每个肉牛核心育种场每年补助万元,每个种公牛站每年补助万元。对从国外引进符合农业农村部标准的种公牛,每头一次性补助0元。延边黄牛养殖企业使用胚胎移植技术繁育延边黄牛的,每枚胚胎补助元。


  (三)申报程序


  1.国家级肉牛核心育种场、种公牛站按照吉林省核心育种场和种公牛站补助项目要求组织申报,经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初审后,报省畜牧业管理局评审。


  2.种公牛站上报从国外引进种公牛计划,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于每年1月20日前对上年度从国外引进种公牛情况进行审核并将结果报省畜牧业管理局复核。


  3.延边黄牛养殖企业使用胚胎移植技术繁育延边黄牛的,应提供使用胚胎相关佐证材料报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对上年度使用胚胎情况进行核实,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核实结果报延边州农业农村局进行复审,延边州农业农村局将复审结果报省畜牧业管理局核准。


  (四)实施程序


  1.省畜牧业管理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国家级肉牛核心育种场、种公牛站申报的“吉林省核心育种场和种公牛站补助”项目实施内容和可行性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按要求对外公示;负责与评审合格的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当年任务书,任务书内容应包括:重点任务、资金使用方案、负责人等);负责组织专家组对核心育种场和种公牛站补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


  2.省畜牧业管理局负责对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当年上报的种公牛站从国外引进种公牛项目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农业农村部审批。农业农村部下发批复给种公牛站,待引种工作完成后,由种公牛站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审核,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种公牛站。


  3.省畜牧业管理局对延边州农业农村局报送的使用胚胎移植技术繁育延边黄牛项目复审结果进行核准,将核准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省级将核准结果下达延边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由州财政局按预算级次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通过核准的养殖企业。


  4.通过省级设立的现代种业发展基金,省畜牧业管理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良肉牛品种引进繁育项目报送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采取市场化方式给予支持。


  (五)资金安排


  省畜牧业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依据签订的任务书和报送数据,在每年中央和省级可用于畜牧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时安排补助资金。

第五条支持肉牛规模养殖场、养殖园区和屠宰加工厂基础设施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依规利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政府债券、返乡农民工和自主创业农民创业担保贷款等方面资金,支持肉牛规模养殖场、屠宰加工厂新建和改扩建。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规模养殖圈舍(含配套设施)、青黄贮窖、屠宰加工厂、仓储设施、智能化管理系统等项目建设。


  补助标准和条件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按照相关资金管理使用和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有关要求制定。项目管理严格遵循有关管理办法要求,履行公示、验收等程序。

第六条支持肉牛精深加工和品牌创建


  (一)申报条件


  年销售收入达到50亿元以上的肉牛加工企业。


  (二)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向当地县(市、区)政府提交申报材料,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依据法定统计数据进行核查,将核查合格的企业证明材料报送省畜牧业管理局复核,复核结果报送省财政厅。


  (三)资金安排


  由省财政厅安排下达一次性奖补资金万元,县(市、区)财政局具体负责发放。


  (四)资金使用


  奖补资金用于企业产品研发。

第七条支持肉牛保险和融资创新


  (一)每头牛最高保额由0元提高至10元,保费不变


  由省财政厅牵头协调相关单位出台政策性文件,鼓励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在保费不变情况下提高保额。


  (二)鼓励银行通过保险抵押开展肉牛贷款业务,对符合条件的肉牛养殖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给予贴息


  由省农业担保公司根据政策要求具体承办受理、审核、贴息工作。


  申请条件:


  1.支持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可提供有效持续服务的家庭农场、养殖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主体,对生产经营投入而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待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贷款利息补贴比例的相关文件出台后按新规执行)。


  2.贷款贴息资金支持的主体,贴息期原则上为上一日历年度内且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金的借款主体,单笔担保贷款为10-万元,若贷款出现逾期情况将不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同一笔借款能享受一次贷款贴息补助,贷款主体在省农业担保公司申请贷款贴息补助之后,不得再向其他政府职能部门重复申请;分期还款的,在项目解保后一次性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三)创新畜牧业动产、不动产融资,对办理肉牛活体抵押的养殖场(户)名单和牛只耳标号录入全省动物检疫申报系统,在其申报检疫时自动预警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全省动物检疫申报系统和数据信息管理。县(市、区)动物检疫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将抵押贷款企业和牛只追溯耳标号、接收推送信息的人员、电话号码等信息录入数据平台系统,当有活体抵押贷款业务的牛只申报检疫时,即时将信息推送给相关金融保险机构。


  金融保险机构需要对办理抵押贷款业务的企业进行检疫数据分析和防疫风险评估的,可向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申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会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承办。


  (四)加快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省畜牧业管理局负责加快推进“动物防疫+保险+无害化处理”协同机制建设。

第八条提升畜牧业机械化水平


  (一)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1.补贴范围


  在当年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范围内,且相关生产企业在我省申请享受补贴并获得补贴资格的机具。


  2.补贴标准


  按照当年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相关机具补贴标准执行。


  3.实施单位


  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补贴机具核验,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兑付、监管等相关工作。


  4.办理程序


  补贴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二)支持玉米、秸秆收贮一次性作业


  1.申报范围


  以榆树市、农安县、公主岭市、梨树县、前郭县、扶余市、长岭县、德惠市、双辽市、长春市九台区等产粮大县为主,兼顾其他粮食主产县。


  2.申报条件


  玉米、秸秆收贮一次性作业的示范生产经营组织,项目投资额万元以上,且经过验收合格的农业经营主体可申报补助资金。项目投资额应包括秸秆收、贮、加工设备购置和秸秆收贮加工配套设施建设投资总额。


  3.补助标准


  采取先试点后推广、先建后补的方式,按照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单户额度最高不超过万元。


  4.支持数量


  “十四五”期间,全省每年支持10—20个玉米、秸秆收贮一次性作业的示范生产经营组织。


  5.支持内容


  一是秸秆收、贮、加工设备建设。主要为当年新购置的玉米和秸秆茎穗兼收机械、秸秆转运机械、加工机械(压块、打包、装卸、混合等)等,设备种类和数量应满足秸秆一次性收贮作业要求;二是秸秆收贮加工配套设施。主要为当年新建且完工的秸秆收贮加工设备库棚、秸秆加工场、储物库、修理间、贮窖建设等土建工程及地面硬化。建设用地应符合乡镇土地整体规划,其中占用设施农业用地建设的,应符合吉林省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相关文件要求。


  6.资金安排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在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中安排。具体补助金额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7.实施程序


  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业管理局根据粮食产量和养殖数量等因素,共同下达每年支持玉米和秸秆收贮一次性作业试点示范数量,报批程序按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相关要求实施。


  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具体验收方案并组织实施,验收合格的报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业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备案。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按验收结果兑付补助资金。

第九条支持秸秆饲料化利用


  (一)申报范围


  省内规模养殖场(户)、合作社,秸秆饲料收贮加工企业和开展秸秆饲料化利用经营的村集体等。


  (二)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


  1.原则上对立方米及以上容积的新建、改扩建的砖石、混凝土结构的单体黄(青)贮窖进行补贴,每立方米贮窖补助不高于30元。


  2.原则上对单户收贮吨以上的秸秆黄(青)贮发酵饲料进行补助,每吨补助不高于35元。


  3.原则上对单户收贮50吨以上的秸秆干饲料进行补助,每吨补助不高于65元。


  4.对单户全株玉米青贮吨以上的进行补助,每吨补助不高于60元。


  采取先建(贮)后补方式,每个县(市、区)补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万元。


  (三)实施程序


  1.省畜牧业管理局负责制定项目实施和组织验收方案。


  2.项目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负责对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核查,初审确认符合申报条件后,将所有申报材料收存汇总,对项目资料存档备查。


  3.项目建成后,由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验收,并按要求填写《肉牛产业政策项目补助验收登记表》。验收工作结束后,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如有异议,验收组要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公示结束后,对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形成资金需求请示并连同验收登记表,报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业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审核并备案。粮改饲项目的审核验收工作,按照《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粮改饲)项目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项目验收结束后,由项目县(市、区)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


  (四)资金安排


  各县(市、区)政府可统筹依规利用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农业生产发展粮改饲、农牧民补奖资金统筹安排。

第十条做好肉牛养殖指导服务


  县(市、区)政府负责依规整合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村集体经济、秸秆综合利用、新型经营主体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等资金,优先支持肉牛产业发展。


  对于已经规划但因缺少资金或技术支持的项目,由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上报省畜牧业管理局或由项目主体直接与省畜牧业管理局联系,由省畜牧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吉林省“政银保担”联动支牧联盟、吉林省“科技强牧联盟”,指导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协助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对接招商引资项目等服务方式,给予全力支持和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积极组织向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申报,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纳入项目储备库,一旦条件成熟,优先组织申报。

来源

总编孟繁杰石巍韩铁英

编辑迟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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